香港遗产规划摘要

香港遗产规划和国际私法问题概述如下:

1. 香港的遗产税


i. 生前赠与
香港没有赠与税。

ii. 遗产
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发生的亡故申请授予代理权,香港没有遗产税。

iii. 财产税
香港没有财产税。



2. 香港的继承规划
 

i. 适用法律
香港遵循英美法系规则,无形资产的无遗嘱继承权由已故者逝世时的住所地法律管辖,对于不动产的继承权,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管辖。

在香港,根据遗嘱执行地的法律或立遗嘱人的住所,惯常居住地或国籍所在国家的法律,将遗嘱妥善执行。

iii. 遗嘱自由限制-香港的强制继承权
除了可能会受到中国习惯继承法影响的新界土地以外,香港法院有权根据《新界条例》(第97章)第13条予以承认和执行,香港有充分的遗嘱自由,没有强制继承权制度。



3. 香港的信托和基金会
信托在香港得到认可,其设立管理和行政管理均受成文法和普通法管辖。

根据香港法律,没有私人基金会。 但是,慈善组织是受到认可的,但必须专门为四个慈善宗旨中的一个或多个而设立。


4. 香港的婚姻问题
香港没有婚姻财产制度。 像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(地区)一样,实行分别财产制。

在香港,民事结合关系是不被允许和认可的。

同性婚姻本身在香港是不允许或认可的。但是,根据《已婚人士身份条例》,已婚人士的身分可适用于在香港以外举行仪式或订立的婚姻,根据当时和所在地的现行法律。

《婚姻诉讼条例》(第179章)规定,提出或提交请愿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必须是婚姻“不可挽回地破裂”。 离婚程序可以通过请愿书或离婚申请书进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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